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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債務的變化
發(fā)布時間:
2018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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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你身邊會否存在這種情況:離婚時對方突然提出了名下欠了很多債務,你還得一起還;甚至離婚后,有一日對方名下也突然冒出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的債務,你可能還得一起還。小編大學專業(yè)是法學,所以身邊會有很多咨詢這方面的朋友,隨著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下發(fā)的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上述這種情況將會發(fā)生改變,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學習下吧。
從內容上看,只有三種情況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:
第一種:夫妻共同簽字的,或夫妻一方簽字另一方認可的,另一方認可的方式包括:短信、微信、書面簽字、通話錄音。
第二種:夫妻一方為家庭開支所負的債務。這種債務需要符合家庭開支的額度,如果嚴重超過家庭開支額度,也是得不到法院認可的。
第三種:就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。需要注意的是,舉證責任是在債權人,需要債權人來加以證明。
按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(guī)定,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因為賭博或者因為包養(yǎng)小三,向他人借了很多錢,而另一方又沒有辦法證明的,這是時候是需要一起償還債務的。而按新司法解釋,債權人需要證明這個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生產,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。
小編以為,在新的司法解釋下來后,更加的注重了保護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。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,一定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,不能說一方單獨去外面簽字,然后就因為我倆是夫妻關系,就讓我去莫名的背這個債務。如果讓夫妻共同簽字,至少讓借錢的人也盡到謹慎審核義務。
路漫漫其修遠兮,法制建設的道路任重而道遠。這部司法解釋的出臺無疑也是人性化的產物,相信不遠的將來中國的法律會更加的完善和具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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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