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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一典:幼兒、小學生在學校遭受人身侵害,家長應如何維權?
發(fā)布時間:
2021-0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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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剛有一兒一女,女兒小紅今年4歲,在上幼兒園大班;兒子小明今年9歲,在上小學三年級。
一、如果小紅和小明在老師組織排隊去吃飯的時候,由于人群擁擠、隊伍混亂,而被擠倒在地,撞破了手肘,李剛可以向幼兒園和小學追責嗎?

1.《民法典》第1199條規(guī)定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,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但是,能夠證明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不承擔侵權責任。
小紅今年4歲,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。因此,李剛可以請求幼兒園對小紅承擔侵權責任,除非幼兒園能證明自己確實盡到了教育、管理職責。
2.《民法典》第1200條規(guī)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?;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小明今年9歲,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因此李剛無法請求小學對小明承擔侵權責任,除非李剛提出并證明小學沒有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比如當時老師有急事離開了隊伍,卻未及時請別的老師代替管理學生。
二、如果小紅和小明在幼兒園和小學里,都因校園霸凌而受到人身損害,侵權責任如何認定?

《民法典》第1201條規(guī)定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、生活期間,受到幼兒園、學?;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幼兒園、學?;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,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因此,李剛可以請求由施暴者承擔侵權責任;如果幼兒園和小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,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此時,受侵害的主體沒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分。